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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要点:带娃也是“依法尽责”

作者: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6-10-07 09:37:14  点击:37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

法律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内容包括: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法律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可以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依法带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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