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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担保责任案——118.7万元,厘清名义借款与连带保证

作者:柳家豪  日期:2026-10-07 09:35:42  点击:22次

王某授意其侄女王某彦向王某某出借款项118.7万元,张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王某某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张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柳家豪律师代理起诉至莱西市人民法院,针对名义借款人身份、担保期限、现金出借等争议焦点,在庭审中作出合理解释与举证。

担保人张某未出庭抗辩,法院最终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效维护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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